英國高等法院近期裁決已澄清比特幣的法律地位,指出雖然比特幣被視為財產,但不能適用於傳統的針對實體商品的法律索賠。
在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英國高等法院澄清了數字資產的法律地位,特別是關於比特幣是否能受到傳統實體法律索賠的問題。在“Yuen 先生訴 Li Yung Fun 及他人”一案中,法官Cotter裁定,雖然比特幣無可置疑是財產,但不能像實體商品一樣被轉換或侵占。
此案的焦點是涉嫌盜取2,323枚比特幣——按當前市場價格約值1.72億美元。Yuen聲稱,在婚姻破裂期間,他的疏遠妻子秘密錄音,以獲取他用於Trezor冷錢包的24字種子短語。根據指控,Li隨後利用該短語將資金轉移到71個不同的區塊鏈地址。
為了支持其案件,Yuen提供了2023年7月的音頻錄音,錄音中其前妻據稱討論如何在不被察覺的情況下實現資金轉移,並質疑“第一桶金”的來源。
儘管盜竊行為本身仍存在爭議,但法律爭議轉向英國普通法的一個技術性問題。Yuen提出嚴格責任侵權索賠,指控對財物的非法干預和對個人財產的直接干預。
被告則申請駁回這些索賠,認為由於比特幣是無形的數字資產,不能適用於為有形商品設計的侵權行為。
法官Cotter同意,駁回了轉換和侵入的索賠。他的判決強調兩個關鍵點:首先,轉換歷來根植於對實體財產的干預,將其擴展到無形資產並非“溫和的改進”,而是“理論上的飛躍”。
其次,儘管近期一項法案確認數字資產構成第三類個人財產,但議會並未打算自動將此擴展到實體侵權。Cotter引用最高法院在OBG訴Allan(2008年)的判決作為具有約束力的先例,限制轉換僅適用於有形財產。
此裁決被視為對數字資產盜竊受害者來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它確認法律不會將數字轉移視為實體轉換行為,這使得利用某些嚴格責任訴訟來追討資金變得更困難。另一方面,法院重申比特幣是財產,受害者仍可追求所有權恢復。在實務操作中,雖然不能就比特幣的轉換提起訴訟,但可以通過證明所有權,並利用追蹤和追蹤手段凍結及追回資產,不論資產最終流向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