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規範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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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2月26日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支持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境外機構規範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据了解,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種境內銀行向境外機構融入、融出人民幣資金的業務,融出方向是境內銀行向離岸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通知》涵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掛鉤,促進合理開展業務。設置宏觀審慎管理相關參數,根據市場形勢進行逆周期調節。相關參數設定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情況,有利於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穩定的流動性,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

關於《通知》出台的目的,專家介紹,主要有四方面,包括:一是提升資本項目開放水平,助力構建國際國內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二是支持銀行向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流動性,充分滿足海外人民幣資金需求,推動人民幣國際化,支持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三是增強人民幣融資功能。當前人民幣資金成本相對較低,融資成本具有優勢,《通知》明確支持銀行為離岸市場提供流動性,有助於進一步激發海外人民幣融資需求,進而帶動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使用,形成全產業鏈、全場景的人民幣國際使用循環,更好支持全球經濟一體化。四是完善跨境資金雙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

就《通知》的主要內容,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一是按業務實質確定《通知》覆蓋範圍。明確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之間存在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納入《通知》覆蓋範圍,能涵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現有各類業務,未來推出相同性質業務也適用本通知。

二是引入逆周期調節機制。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鉤,通過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參數初始值的設定統籌兼顧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將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以及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數。

三是支持境內銀行順應市場需求、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通知》明確展業銀行應具備較強的國際結算業務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由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境內分行(境內管理行)歸口管理。

關於《通知》適用機構範圍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通知》適用對象為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農村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宜立足主業、服務“三農”,綜合考慮其國際結算業務能力、涉外業務量及跨境風險管理能力,《通知》明確農村金融機構一般不得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其他跨境人民幣業務可正常開展。同時,從同業業務風控能力的角度考慮,《通知》明確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表示,下一步,將穩步推進《通知》落地實施,切實發揮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服務實體經濟、促進人民幣離岸市場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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