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許倩、段澤宇
引言 | 當新興業態遭遇傳統刑法
近兩年,虛擬貨幣、NFT、數字藏品相關案件,已從早期的行政合規風險,逐步演變為刑事風險高發領域。
在實踐中,大量案件在立案初期即被直接定性為「詐騙」。但隨著案件進入證據審查與構成要件分析階段,往往會發現:表象之下,仍存在較大的辯護空間。
本文以曼昆律師事務所辦理的一起 NFT 數字藏品平台涉刑案件為樣本,系統復盤案件從定性爭議、證據拆解到最終取得不起訴決定的過程,並提煉其中可復用、可遷移的實務方法論,供法律同仁參考。
案件定性之辯:是「詐騙」,還是「宣傳失控」?
(一)基本事實:一次失敗的行銷,觸發刑事立案
2022 年,某數字藏品平台為提升銷量,推出行銷活動並對外宣傳稱:
「藏品銷售收入將進入獎池並按規則分配,獎池金額預計不低於 100 萬元。」
活動結束後,受市場環境變化及銷售不及預期影響,實際可分配獎池金額僅為數萬元。部分投入較多的用戶認為平台存在欺騙行為,繼而集中投訴舉報。
公安機關介入後,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
(二)律師的初步判斷:三個區別於典型詐騙的關鍵信號
在系統閱卷與事實梳理後,律師團隊迅速提煉出本案與傳統詐騙案件明顯不同的三點特徵:
商業行為真實存在
平台並非空殼運作,數字藏品來源合法、真實發行、可交易,且平台在案發前後均保持實際運營狀態。
宣傳用語存在模糊,但並未虛構項目本身
宣傳中使用了「預計」等具有未來性、預期性的表述,但未捏造不存在的項目、規則或收益模式。
結果嚴重,但更像商業冒進而非非法佔有
用戶損失客觀存在,但結合整體行為模式,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更接近對市場判斷過於樂觀,而非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基於上述判斷,律師團隊對案件作出核心定性結論:
本案更接近「宣傳失控型風險」,而非「詐騙型犯罪」。
這一判斷,成為後續全部辯護工作的起點和邏輯基石。
辯護核心:不糾纏「結果」,而是拆解「構成要件」
在涉虛擬貨幣、數字藏品類案件中,辯護容易陷入圍繞「是否騙錢」的情緒化爭論。但在刑事審查邏輯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並非結果本身,而是構成要件是否被證據完整證明。
基於這一認識,律師團隊將全部工作聚焦於以下三個法律問題——
這也是我們在同類案件中反覆使用的一套「核心拆解路徑」。
(一)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辯護焦點
涉案資金是否被非法佔有、轉移或個人處分?
證據組織路徑
調取並展示平台長達一年的真實運營記錄,包括人力、技術、伺服器等持續性投入;
提供完整的公司帳戶資金流水,證明銷售收入主要用於平台經營,未出現個人揮霍、抽逃、隱匿資金情形;
呈現活動結束後平台仍在推進後續運營及用戶溝通、補償方案的客觀事實。
結論
全部客觀行為均指向「持續經營目的」,而非「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步,直接動搖了詐騙罪成立的根基。
(二)是否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辯護焦點
「預計不低於 100 萬元」,究竟是虛假承諾,還是商業預期表達?
證據組織路徑
調取平台前期市場分析資料,證明「100 萬元」系基於當時市場熱度作出的預測,並非憑空編造;
對比同期行業內類似行銷活動,說明「預計」表述在行業中具有一定普遍性;
強調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負責人在宣傳時,明知該金額絕無實現可能。
結論
該行為更符合誇大宣傳或民事、行政層面的不當宣傳情形,尚未達到刑事詐騙所要求的「虛構根本不存在事實」的證明標準。
(三)用戶損失,是否直接由「欺騙行為」所致?
辯護焦點
用戶購買藏品,是因陷入錯誤認識,還是基於對藏品價值及市場風險的綜合判斷?
證據組織路徑
指出用戶協議中已明確提示數字藏品價格波動及市場風險;
展示部分用戶在活動後期、獎池金額明顯不足時仍繼續參與交易的事實,反映投機因素的存在;
論證市場行情急劇變化,是損失形成的重要外部原因。
結論
難以建立完整的刑法因果鏈條:
「欺騙行為 → 錯誤認識 → 財產處分 → 非法佔有」。
用戶損失系多重商業與市場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延伸思考】刑事詐騙、行政違法與民事欺騙的邊界
本案的實質爭議,落點在刑法謙抑性原則的適用。律師的核心工作,是完成一次精準的「法律定性遷移」:
刑事詐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根本性事實;
行政違法(虛假宣傳):為促成交易進行誇大、誤導性表述;
民事欺騙:使相對方陷入錯誤認識的不實陳述。
成功的刑事辯護,往往不是否認問題,而是把問題放回應當適用的法律軌道。
黃金階段與致勝動作:審查起訴階段的方法論
(一)為何說審查起訴階段是「黃金窗口」?
律師介入時,案件已移送檢察院。此階段具有三個顯著優勢:
偵查卷宗已基本固定,可全面評估證據結構;
檢察官尚在獨立審查、形成心證階段;
案件定性仍存在實質調整空間。
律師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一套不同於《起訴意見書》的、邏輯自洽的案件分析框架。
(二)戰術重心:重構證據評價順序
閱卷後發現,偵查機關存在「重結果、輕動機;重言詞、輕客觀」的傾向。
據此,辯護策略轉向對證據結構的系統重組:
優先論證主觀目的是否成立;
以資金流水、運營記錄等客觀證據,對抗「感覺被骗」的言詞證據;
最後再評價損失結果,並將其置於市場環境背景下解讀。
這一調整,本質上是在引導檢察官用另一套邏輯重新「計算」案件。
(三)關鍵工具:一份「可直接被採納」的不起訴意見書
本案提交的《不起訴法律意見書》,其價值不在於篇幅,而在於寫作思路:
每一處事實指控,均對應明確證據頁碼;
每一個法律結論,均回歸構成要件分析;
每一個行業爭議點,均提供「非刑事化」的解決路徑。
這份意見書的目標,並非單純說服,而是降低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判斷成本。
(四)風險閉環:不起訴之後的延伸處理
不起訴並非終點。律師團隊同步協助客戶完成風險延伸管理:
行政層面:就宣傳用語問題,提前準備整改方案與申辯思路;
民事層面:制定分級用戶溝通與補償預案,避免矛盾外溢為群體性訴訟。
真正有效的風險化解,應當實現:刑事阻斷、行政緩和、民事消化。
案件結果:在兩次退侦後走向不起訴
在持續、專業的溝通下,本案先後兩次被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
「退侦」本身,已表明原有定性和證據結構難以支撐起訴。
最終,檢察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第四款,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給法律同仁的三點核心啟示
新興領域案件,本質是「定性之戰」
律師要爭奪的,是案件被放入哪一個法律敘事框架。
構成要件是最清晰的作戰地圖
與其糾纏事實情緒,不如圍繞構成要件組織證據。
審查起訴階段,是影響案件走向的中樞戰場
一份站在檢察官視角撰寫的高質量法律意見書,往往是決定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