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作者:李馨怡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民二庭庭長王闖在介紹年度工作重點時,講了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話:
“制定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應對舉措。”
過去十年,人們談及加密貨幣與中國法律,聯想到的往往是**“詐騙”、“傳銷”、“洗錢”**。而今天,它被正式納入最高法的年度工作規劃,與“證券市場”、“私募基金”並列同框。
這傳遞的信號,比字面含義更為深遠——
加密貨幣,正在從刑事犯罪的重災區,走向民商事規範化的新節點。
本文中,我將為各位解讀這句話背後釋放出的三重信號。
過去,如果你因為加密貨幣交易產生了糾紛,想要去法院維權,往往面臨著一個尷尬的局面:法院的大門,可能並不對你敞開。
最常見的兩種駁回理由是:
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加密貨幣相關的糾紛就成了法律上的無名之訴。你明明覺得自己受了損失、權益被侵害,但當你站到法庭上時,你所主張的權利,在法律上甚至沒有一個合適的稱謂和落腳點。
轉機,出現在2025年底。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這項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次修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首次增設“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作為第一級案由。
這意味著什麼?
簡言之,只有先成為法律上的事,法院才能依法去判。對所有身處Web3與加密領域的參與者來說,這無疑是構築合規護城河的最堅實的基礎。
如果說案由確立解決了“能不能立案”的問題,那麼裁判邏輯的轉變,則回答了**“怎麼判才公平”**。
過去幾年,加密貨幣案件主要依據2的態度,堅決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整頓虛擬貨幣亂象,所以相關民事行為無效,損失自行承擔。這一一刀切的邏輯雖然直截了當,但在複雜糾紛面前,常常無法真正實現個案的公平。
2024年起,一批更精細的判例出現。法院在認定交易無效的同時,開始援引《民法典》第157條,將雙方的過錯程度、交易地位等因素納入考量,酌定雙方按比例承擔責任。
2025年上海楊浦區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採用了這一思路:**委託理財關係無效,但被告仍需返還原告部分款項並賠償損失。**法官的解釋很關鍵——“合同無效並不當然消滅既成損失”,需要在公平原則下合理分配賠償比例。
從一刀切到按比例分責,司法裁判正在告別僵化,走向精細化。最高法此次“深入研究”的提法,正是對這一趨勢的確認:加密貨幣糾紛,正在被納入更成熟、更細緻的法治軌道。
如果說案由確立解決了能不能立案的問題,裁判邏輯轉變回答了**“怎麼判才公平”**,那麼救濟路徑的完善,則直指一個更現實的問題——錢能不能追回來。
過去,打擊涉幣違法犯罪,刑事手段是主要突破口。在刑事領域,加密貨幣的財產屬性其實已經得到一定認可。2025年8月,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例,指出犯罪分子利用區塊鏈和加密貨幣轉移、掩飾犯罪資金,手法越來越專業和隱蔽,司法機關需要穿透表象、精准打擊。
但問題在於:刑事打擊能抓人,卻未必能追錢。很多案件最終是“人抓了、錢沒了、民怨還在”——涉案資金要麼被揮霍,要麼難以追繳,受害者往往兩手空空。
這正是此次最高法發聲的另一層深意。
隨著對虛擬貨幣等新型金融案件的司法應對不斷完善,未來的路徑將更加多元:**刑事追責之外,民事賠償機制正在成為重要補充。**司法理念也在悄然轉變——從過去“只管打擊”,逐步走向“管打也管賠”。
對市場參與者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
正如上海楊浦法院的法官所言:“在虛擬資產風險持續外溢的背景下,投資者應樹立‘風險自擔,合規優先’的責任意識……司法對涉加密貨幣投融資活動的穩健回應,有助於引導市場理性回歸。”
這段話其實點明了當前最核心的態度:對於加密貨幣,司法正在做三件事——承認其存在、正視其糾紛、規範其裁判。
路還很長,但方向已經明確。當然,有幾個事實需要清醒認識:
但最重要的變化在於:當糾紛發生時,法院的大門不再緊閉。這或許就是法治的意義——不鼓勵,不縱容,但也不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