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法》拍板!「這些違規行為」將開罰,草案 3 大重點一次看

台灣虛擬資產監理邁出關鍵一步。行政院會今(2)日正式通過金管會擬具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與穩定幣發行人營運要件、合規程序與監督機制,並針對詐欺、操縱行為訂立罰則,以確保市場穩定與交易人保護。 根據草案,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者,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若涉及市場操縱或詐欺等不公正行為,刑責更提高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併科 2 億元罰金。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和《經濟日報》報導,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近年金融科技快速演進,虛擬資產的應用已改變傳統金融提供交易服務的方式。金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納管 VASP,透過業者自律、增訂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立法立法,採 4 階段逐步強化監理;為強化防詐法制,也將 VASP 納入金融阻詐體系,透過同業聯防及公私協力合作,建構更完整的阻詐防護網。 **專法 3 大重點 ** 根據草案內容,監理架構聚焦 3 大面向: 第一,強化 VASP 監理。 明定虛擬資產業務範圍、服務商種類與許可規範,業者須為專營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及資本額須符合一定規範;金融機構經許可後亦可兼營。業者應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資料保密義務,以及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等。 **第二,規範穩定幣發行。**草案定義穩定幣為「表彰與單一或多個法定貨幣價值連結,以維持價值穩定之虛擬資產」。發行人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且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未經許可擅自發行穩定幣者,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根據草案,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準備資產,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並與自有財產分離,定期查核;發行人應就穩定幣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通系統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營運持續性政策;同時須揭露發行說明書、準備資產管理政策、贖回政策及流通在外穩定幣餘額等。 **第三,防止市場不公正行為。**為保障交易人權益、維護交易市場健全性,草案明定,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的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的行為,或是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的操縱行為。 違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逐步開放衍生品、穩定幣未限定僅銀行可發行 金管會副主委陳彥良在院會後記者會說明,對於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台灣將採「逐步開放」而非一次全面放行。他說,目前社會對虛擬資產的理解仍有限,監理必須審慎推進,不會全面開放,但也不會完全限制創新發展空間。 在穩定幣發行方面,陳彥良強調,**並未限定只有銀行能發行,**考量風險控管,初期仍以較具資本與風控能力的金融機構或金融業者為主,後續再依業務性質調整門檻。待母法通過後,子法會進一步細訂業務內容、資本額等規範。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表示,相較於原先草案,行政院院會通過版本有兩處重要調整:一、發行人應依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且不得拒絕持有人的贖回請求;二、禁止發行人就所發行之穩定幣提供利息或收益。 至於海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如交易所)來台落地,陳彥良表示,政府持「正向、審慎、友好」的態度,會在兼顧金融創新與產業發展的前提下,以開放包容的精神審查,吸引優質業者落地,同時降低監理灰色地帶。 黃厚銘說明,海外幣商監理有 3 大要點:一、審查標準比照國內業者;二、須符合業者所在地國的洗錢防制規範;三、須檢視是否配合我國司法機關協助查緝不法行為。 規範交易以線上為主 草案規範交易以線上為主、避免現金交易,陳彥良解釋,主要目的是建立可追蹤的交易軌跡,以強化洗錢防制機制,並作為數位支付體系的基礎。他強調,國際間對虛擬資產的監理,多是從洗錢防制與支付管理出發,台灣也採取相同方向。 目前台灣以洗錢防制登記制規管 VASP,截至 3 月,已完成登記的業者共 8 家,其中 5 家經營交易平台、交換、保管及移轉等業務;2 家經營交換、移轉及保管等業務;另 1 家經營移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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