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布新命令,允許經紀交易商將標普 500 指數與羅素 1000 指數的多元化股票組合,作為向大型機構投資者借入證券時的合格抵押品,同時適用於追蹤這兩大指數的非槓桿 ETF。這是對《證券交易法》第 15c3-3 條規則的重大修訂。
(來源:SEC)
新命令引入了「合格股權抵押品」(Qualified Equity Collateral)概念,其定義是從羅素 1000 指數和標準普爾 500 指數中提取的多頭客戶保證金證券或經紀交易商自有帳戶證券的多元化組合,以及追蹤上述指數的非槓桿 ETF。
SEC 選擇這兩個指數的依據包括四大標準:流動性、低波動性、市場深度與發行人規模,確保所選股票具備作為穩健抵押品所需的市場特性。
符合 144A 合格機構買家(QIB)資格:依 1933 年《證券法》第 144A 條規定的合格機構買家
自主投資持有至少 1 億美元證券:以自主投資方式管理的證券投資組合達 1 億美元門檻
透過代理銀行操作:通過擁有至少 1 億美元未償證券貸款的代理銀行進行操作
SEC 在開放新抵押品類別的同時,建立了嚴格的風險管理標準。經紀交易商必須對以主要貨幣(歐元、英鎊、瑞士法郎、加元、日圓)計價的證券貸款提供 1% 的過額抵押,對其他貨幣計價的貸款提供 5% 的過額抵押。
所有抵押品必須存放在銀行或註冊經紀交易商處,並按日以市值計價。雙方須同意集中度與多元化標準;若抵押品或貸款人不再符合資格要求,設有五個工作天的寬限期以完成過渡調整。
在規則修訂之前,《證券交易法》第 15c3-3 條的嚴格限制,使得證券借貸市場的抵押品選項極為有限,經紀交易商在管理借貸交易時缺乏靈活性。新規賦予經紀交易商更大的抵押管理空間,有望降低借貸成本並提升整體市場流動性。市場參與者是否大規模採用新框架,預計將在未來數月內逐漸明朗。
此前,經紀交易商只能使用現金、美國政府公債等傳統資產作為借貸抵押。新規允許使用標普 500 和羅素 1000 的多元化股票組合及相關 ETF,擴大了抵押品池,有望降低借貸成本、提升市場流動性,並為機構投資者提供更靈活的資本管理工具。
新規僅適用於符合特定資格的「合格機構證券貸款人」:包括依法成為合格機構買家(QIB)、以自主投資方式持有至少 1 億美元證券,或透過擁有至少 1 億美元未償貸款的代理銀行操作的機構投資者。這些門檻明確將此規則定位於機構層面,散戶投資者不在適用範圍內。
SEC 要求所有合格股票抵押品每日按市值計價(Mark-to-Market),並強制設定過額抵押要求(主要貨幣 1%,其他貨幣 5%)。同時雙方須同意集中度與多元化標準,設置五個工作天寬限期。這些機制確保抵押品市場價值始終足以覆蓋借貸風險敞口。